本期目录(共6篇文章)
农地法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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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三农”法治观
【摘 要】:习近平的“三农”法治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三农”法治观继承发扬了中国历届领导人的“三农”观,其鲜明的时代特色中闪烁着现代法治的光辉。习近平“三农”法治观在逻辑体系上以法律主体、财产权利、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乡村社会治理为主线展开。将法治与“三农”工作有机结合并注重对实践的指导是习近平“三农”法治观的突出特色。全方位体认和践行习近平“三农”法治观,一方面要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时代背景下,以“三农”法律关系为逻辑线索和工具梳理,还原其核心内容、法理基础,以达成更加广泛的学术共识;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探索习近平“三农”法治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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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地制度,三权分置,土地财政,还权赋能
【摘 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地制度几乎没有承接历史的余绪。改革开放以来的家庭联产责任及土地承包经营形成了前所未有的中国特色,但其制度运行的效率已经不可持续,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发生悖谬。农地制度改革一直是我们这个时代直面的问题,但其裹足不前的观念误区在于人们对农地价值属性认知的偏差,在于过度强调土地之于农民的保障意义,在于对耕地流失与土地兼并的杞天之忧;而现实障碍则是农地正在担当着实现土地财政的历史使命。如果我们不能改变自上而下的“征地城市化”运动,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或农地规模化经营将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如果我们不能正确权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利益关系,并以使用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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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宅基地三权分置,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居住权
【摘 要】:立法不需要创设“宅基地资格权”,因为“宅基地资格权”只是表达从“一户一宅”到“户有所居”政策转变的工具,可以表现为“宅基地使用权”“货币补偿”“公共租赁用房”等。也不宜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创设“次级宅基地使用权”,因为农户的宅基地面积较小,很难得到高效利用,宅基地使用权不是永久的使用权,存在收回的可能性。要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营利属性,明确其对宅基地的分配权、收回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宜采取农户有条件退出宅基地模式,置换为金钱或股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出让,社会主体取得具有物权属性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回应长期利用农房的制度需求,立法应当创设建筑物用益物权,创设投资性居...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与民法典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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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法,主体,农户,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摘 要】:基于深化农村改革之重要内容和创新之重要举措的农地“三权分置”之政策中权利只有上升为法律权利才有生命力这一方略和使命驱使,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地“三权分置”实施了“法律化”是这次修法的最大亮点。同时,这次修法也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其对各类情形的土地经营权如何生成之法律规定不清晰,特别在主体制度方面存在较多模糊性之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利于该重要法律更好实施。因此,本文基于农地制度深化改革和创新是一个永恒话题之考量,通过对该法中各类主体进行系统梳理,主要针对存在的模糊性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解构设想,为未来构建更完善、更规范和更科学的主体制度提供扎实理论与实践依据;同时为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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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法典,“三权分置”,农地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
【摘 要】:民法典编纂中,建构“三权分置”之争议主要体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应被“土地承包权”替代、成员权应否独立为“三权”之一和“土地经营权”的定性等方面。私权生成逻辑、制度变革成本等多重因素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应予保留。农地集体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均蕴含成员权因素,决定了成员权无法作为“三权”之一。“土地经营权”应定位为可登记的债权,避免将其定位为用益物权后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互龃龉,并可促进多元化农业经营模式的形成。“三权分置”应舍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129条、第130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土地经营权”的表述,选择“农地集体所有权(自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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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土地租赁权
【摘 要】:以“三权分置”为核心的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创新,体现为农村生产力不断发展、生产经营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实践需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三权分置”制度的核心,为适应实践对法律制度的需求,承包地流转法律制度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利体系构建为重心。在重新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含义并详细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成的权利关系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利体系的法律构建应主要解决土地经营权的设定与流转问题。根据“尊重农民意愿”原则,应允许承包方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分别形成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和用益债权性质的土地租赁权,以适应多元化的土地流转方式的实践需求。因此,在民法典编纂中,对用益物权性质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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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民法典物权编,农村土地承包法,乡村振兴
【摘 要】:《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通过,立法上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三项两类”利用方式,就决定了土地经营权并非一元属性。应区分不同情形,债权型的土地经营权由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物权型的土地经营权由民法典物权编调整。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赋予流转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以物权效力,设立农地耕作权。将原《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章名,在民法典物权编中修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各项权益,以此为基础建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机制。立法宗旨上,民法典应持完善土地承包法立场,详细规定土地经营权制度,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稳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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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
【摘 要】:土地经营权是农地“三权分置”下派生的新型权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亦非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经营权能。土地经营权的产生分为两种情形:其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三权分置”;其二,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互换流转不产生土地经营权,唯有出租(转包)、入股等流转方式才产生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为租赁权的上位概念,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土地经营权是一种债权性质的权利,可以在土地经营权上设定抵押权,而非质权。其第47条中的“融资担保”可以明确为“抵押”。经营权人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农地保护的规定,破坏土地,应承担私法和公法上的相应责任。
学术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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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经营权,入股,政府责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责任清单
【摘 要】:2014年三权分置改革以来,土地经营权入股从事股份合作农业经营,成为国家放活土地经营权所采取的主要措施之一。在2015年,中央将黑龙江省桦南县等七个县(市、区)作为土地经营权入股试点。盘点这七个样本地区土地经营权入股改革试点经验,剖析地方政府在改革过程中所承担的回应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存在以下问题:地方政府对土地经营权入股配套制度供给责任缺位;政府采取的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保障措施处于错位状态;地方政府对土地经营权入股私权保障缺乏关注;地方政府引导举措与现行法律抵触;等。结合试点地区的试点经验和相关政策,以及2018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地方政府在制定土地经营权入股制度的宏观指导原则基础上,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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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地征收,强制执行,行政赔偿
【摘 要】:行使土地管理权行为作为行政行为一旦生效实施便具有公定力,即便相对人不满补偿协议拒绝配合,仍可以强制执行。此时相对人通过行政赔偿寻求救济时,作为必要前提的违法性可以参考日本法的理论,从违反法规范和侵害权利、利益两个方面去捕捉。行使土地管理职权行为的违法性不仅仅影响该行为自身,亦影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违法性判断。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在重视行为的法律依据合法与否的同时,亦不能忽视该行为侵权之结果。而在计算赔偿额时,应该重视损害赔偿与损失补偿两个概念的区别,对征地补偿与行政赔偿的额度进行必要的区分。现今征地相关案件中相对人救济不足的问题,归根溯源来自违法性概念的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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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冒名处分,信赖保护,善意取得,表见代理
【摘 要】: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动产冒名处分的私法效果,需要兼顾意思自治和信赖保护两项价值,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在特殊情形下具有保护的正当性。不动产冒名处分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适用前提及转让合同的效力要件,因此不能类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冒名处分行为与代理制度在信赖外观、调整对象方面具有类似性,可以类推适用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并综合考量相对人的信赖合理性与被冒名人的可归责性从而进行动态化分析,以协调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与被冒名人的静态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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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物业服务合同,集体合同,多重缔约,定型化集合契约
【摘 要】:《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第35条规定了两阶式的集体性物业服务合同缔约形式,但未明文禁止物业服务企业另行与业主个别缔约。《物权法》第81条中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不能成为个别缔约的授权性规则。实务中,出现了多种形式的于“集体合同”外再行“多重缔约”的现象,殊值重视。因非规范缔约形成的物业服务合同,不应一概否定其效力,但可从拘束力评价的角度解决其与集体合同间的效力冲突。从根本上,在民法典合同编立法中,应确立定型化物业服务集合契约的缔约规则,以破解业主集体行动困境,缓和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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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不动产,自然资源,登记,登记能力,权利体系
【摘 要】:不动产登记能力是不动产权利以及相关事项得以纳入不动产登记簿的资格。登记能力的确定应坚持物权法定、考虑法律政策指向、兼顾登记的成本和必要性。廓清登记能力的范围,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5条清晰列举的不动产权利外,还需要明确“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和“其他相关事项”。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虽然具有登记能力,但属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范围,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属于不动产登记的特殊范畴,应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未来优化登记能力体系,应完善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使用权,衔接承包地“三权分置”和宅基地“三权分置”,重置准物权,赋...
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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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不动产登记,违法建筑,合同效力,合同履行
【摘 要】:由于《物权法》第16条第1款存在文义局限性,为贯彻“一物一权”原则的不动产登记目的,应将不动产登记的推定力理解为对权利正确性的推定。加之德国学理不承认不动产登记中事实说明的公信力,为实现和谐的私法效果,我国应同样认定不动产事实状态不具有公信力。故不动产交易标的应以现实状态为准,该事项登记错误不影响合同效力。而禁止违法建筑的强制性规范为管理性规定,违法建筑买卖合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买卖合同有效。履行该合同时,无论出卖人是否对违法建筑有所有权,囿于相关规定,其处分权都受到限制。可通过对建筑物进行瑕疵补正来使处分权完满,从而达到履行合同的效果。但若选择拆建手段,由于原所有权会随之消灭,再进行履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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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案分析,外嫁女,行政许可,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
【摘 要】:个案分析是法理分析的基础条件。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是个案分析中普遍使用的推理方法。本文以“郑晓琴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许可案”为例,通过确立事实、归纳争议焦点、寻找裁判规范、固定法律关系等步骤,厘定案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从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案件推理结论。同时,关注行政诉讼中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分析过程与更佳的说理方式,以此对比现实的裁判结论,证明个案分析的科学操作技术有助于澄清裁判结论的逻辑,从而提高裁判结论的可接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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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先税后证,税收法定,物权变动,税费征缴协作
【摘 要】:为了保证国家税款的征收,我国民事执行的不动产司法拍卖领域一直贯彻“先税后证”制度。但是许多情况下“先税后证”的做法使纳税义务发生了转移,不但加重了买受人的负担,而且违背了税收法定的原则。因此,该领域的制度设计需要同时符合税收征管与民事执行的双重要求。对此,应当在不动产司法拍卖领域对“先税后证”制度进行调整,将被执行人的税收之债作为债权的一种进行处理,同时细化税务机关与执行法院在民事执行中的协作机制,合理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制度促使被执行人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并通过问责制确保法院与税务机关的协同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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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抵押登记
【摘 要】:《物权法》颁行后,实务中预购商品房的抵押登记方式为预告登记,而预告登记并不具有设立抵押权的效力,这与当事人办理预购房抵押登记的现实需求和愿望相矛盾。从预购商品房的性质看,其与在建工程均属“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依法可直接设定抵押权。建议预购商品房抵押依《物权法》第187条之规定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登记完成后抵押权即设立。
域外采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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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不可交易国有财产,可交易国有财产,公共财富,目的性用途
【摘 要】:示范国有财产法以不可交易国有财产为基础,以国有财产的目的性用途保障人权,以实体性规范为主兼顾程序性规范,以公众用国有财产和属于公共财富的国有财产构成的不可交易国有财产概念为该示范法的核心理念。国有财产的目的性用途直接决定了国有财产的行使界限和目的,特别是决定了国家拥有财产的界限,即只有为国家履行其公共职能所必要的财产方可属于国家,非用于履行国家公共职能的国有财产可以被追索用于承担国家债务。同时规定了国有财产取得与丧失之特别方式,尤其是规定了由权限划分而导致的国有财产重划。
编者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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